東莞楊某照顧癱瘓的母親20年,終因承受不了壓力揮刀砍母,而後自殺,所幸兩人生命無礙。檢方決定對楊某不起訴,並訓誡其:“考慮到你多年來獨自一人邊打工邊照顧癱瘓在床的母親,在這舉目無親的城市,確實很艱辛、很困難,也體現了你的孝心。”(4月4日人民網)
  楊某犯罪有長期的誘導因素,癱瘓的母親需要照料,自身文化水平低,只能幹體力活,生活的艱辛令其心理產生潛移默化地扭曲;二則犯罪未造成嚴重後果。考慮到楊某還是其母的唯一瞻養人,故而決定免訴。輿論普遍認為這體現出了檢方對剛性法律拿捏的靈活和溫情,堅持了法律至上與不悖人情人性的統一,值得點贊。
  可以說,這場悲劇的善後工作得以圓滿,不過這僅僅只是悲劇發生後的補救,是盡可能在法律的框架內尋求法、情、理相統一的最優解決方案,而就全局而言,法律溫情所能提供的也只是次優的方式,因為“孝子殺母”的悲劇已經發生。
  2012年2月,河南一“慈母”將農藥瓶遞給了兩個撫養了二十年的腦癱雙胞胎兒子,兩人身亡,後其在案發後一月自首,全村聯合向法院請求輕判。這起更加讓人覺得辛酸和顫慄的案子相比於前面,有不少共同點。比如都“情有可原”,比如犯罪人員都走投無路,的確法律還可以酌情減輕、從輕處罰,但這也畢竟是滯後的。
  其實二者都指向了社會救助機制的弊病和缺漏。全體社會成員就是一個利益共同體,都有義務和責任去扶持弱者。無論癱瘓還是殘疾,都有理由享受到社會力量和政府部門提供的救濟,這是他們理所應當的權利。但事實卻是,往往要等到他們出了事,有了動靜,社會的關懷才能姍姍來遲。而且,就目前情況看,由於社會救助的觸角還沒有深入到諸如偏遠鄉村等社會末梢,可以想象爆出還只是冰山一角,還有很多處在危機之中的、潛在的悲劇家庭在望眼欲穿地等待著救助。
  當務之急,就是儘快填補社會救助的空白,政府要發揮牽頭引線的作用,投入響應的資金和政策支持,同時積極扶持民間公益組織的生長,織密社會保障網,才能防患於未然。其實,希望看到的不是如此悲劇過後,法律的溫情;而是雪中送炭,化解悲劇產生的根源,不讓悲劇重演。
  文/林旻煜  (原標題:“孝子殺母”案不只需要法律的溫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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