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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車陂街曾經非常難管,一條大馬路就有2000多個流動攤販,僅去年下半年,車陂街道城管執法隊就先後有近20名隊員因攤販暴力抗法而受傷。今年11月17日,車陂街在全省首創“公安+城管”的模式,由於形成合力,短短一個月,執法效果立竿見影。近日,廣州市在車陂街召開深化推進“乾凈、整潔、平安、有序”城市環境工作現場會,擬在廣州全面推廣這種模式(據12月18日《北京晚報》)。
  近年來,城管與攤販發生衝突屢見不鮮,有些甚至演變為惡性刑事案件。一些違規攤販不服執法、暴力抗法;也有一些城管隊員越權執法、暴力執法。如此僵持的關係成為城市重大隱患。如何構建城管與攤販之間的和諧關係,已經成為各大城市不可逃避的問題。
  為此,廣州市車陂街首創“公安+城管”模式,即對城管執法權的加持,只要攤販“抗法”,公安機關就立即依據相關法律執法。其積極意義在於,可以減少甚至杜絕暴力抗法,降低執法成本。
  然而,“公安+城管”模式並非“聯合執法”,需要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,釐清各職權部門分工,形成某種行政權力之間的監督,不能僅僅讓公安成為城管的“保安”。同時,還需要其他公權力對“公安+城管”形成的強大行政權力進行制約。在現行法律框架下,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,更是暴力執法行為的追訴機關,因此,“公安+城管”模式不妨變更為“公安+城管+檢察”模式。由司法機關派員介入,不僅可以形成監督,更能提升執法公信力。
 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城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要求“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”。可見,城管工作除了執法,還要提供服務,而“公安+城管”模式在某種程度上更強調執法。小攤小販也需要生存,任何一種可能剝奪他人生存權的執法模式都是不可取的。因此,“公安+城管”模式推行的前提,首先要給小攤小販留下活路,協調各職能部門,為他們設置能夠擺攤的區域,綜合管理、全面服務。
  當地政府創新執法模式的勇氣和初衷值得推崇,但只有在“公安+城管”模式引入監督制約機制,強化服務意識,集“聯合執法、相互監督、綜合管理、綜合服務”為一體,才能起到最佳的社會效果,讓城管和小販遠離“你死我活”模式。  (原標題:評論:"公安+城管"更需權力制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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